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4月14日電(譚偉旗 徐佳麗 賈乃正)近日,長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審理了一件因公司資不抵債,債權人起訴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為感謝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展現(xiàn)出來的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風,當事人特向法官敬送錦旗。
據(jù)悉,2018年,原告與本案第三人公司簽訂了《承包協(xié)議》,在原告如期完成施工后,第三人拒不支付工程款,雙方產(chǎn)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因第三人公司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第三人公司的4名股東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針對各股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展開了審理。查明了第三人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冊資本,認繳出資期限至2038年初,被告1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股100%。在原告施工完畢后,公司股東通過多次轉移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并將公司注冊資本減資,試圖逃避承擔公司債務。
庭審中,被告1、被告2、被告4均無法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故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權轉讓等方式逃避債務行為既不能免除應當承擔的舉證證明責任,也不能產(chǎn)生債務消滅或者責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被告3轉讓股權時,其認繳出資的期限尚未屆滿,被告3未繳納認繳出資額并未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且其作為公司的股東登記僅存續(xù)了7天,該轉讓行為不屬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故被告3無需承擔補充責任。
法官提醒,企業(yè)及個人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法履行債務,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同時,社會各界要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因輕信他人或貪圖小利擔任公司法人,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糾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