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5月7日電(譚偉旗 翟麗娜)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據悉,原告大連某建筑公司訴被告吉林某公司勞務合同一案,因一些原因原告大連某公司僅施工了部分擋土墻工程后提前退場,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現雙方對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勞務費標準產生爭議,現原告大連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施工勞務費。
經法庭調解,雙方確認已施工部分的勞務費金額,被告方同意在年末前結清欠款,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法官介紹,勞務活動中,首先應審查對方是否為合法主體,自然人需身份證件,企業(yè)需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等。為確保雙方權益明確,減少糾紛,應簽訂書面勞務合同,避免達成口頭勞務合同。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地點、成果標準,避免模糊表述。明確報酬金額、計算方式、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與終止,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防范風險產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案中,原告大連某建筑公司訴被告吉林某公司勞務合同就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勞務費標準有爭議,體現了口頭協議的局限性,凸顯了書面合同在固定證據、明確條款上的關鍵作用。
該案不僅是勞務合同糾紛的個案解決,更通過司法調解與法官釋法,強調書面合同、誠信履約和風險防范的社會價值,對規(guī)范市場行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示范意義。(完)